應對每位孕婦進行糖負荷篩選試驗。在妊娠24-28周,進行50克葡萄糖篩查試驗,即在任何時間(不需空腹),口服葡萄糖后1小時血糖小于7.8mmol/L(140mg/dl),可排除妊娠糖尿病。若服糖后1小時大于或等于7.8mmol/L(140mg/dl),則疑為妊娠糖尿病需再作100克葡萄糖耐量試驗,按O’Sullivan標準作出診斷。
O’Sullivan標準(靜脈血漿):
空腹-5.9mmol/L(105mg/dl)
1小時-10.6mmol/L190mg/dl
2小時-9.2mmol/L(165mg/dl)
3小時-8.1mmol/L(145mg/dl)
上述4個血糖值中任何兩個血糖值達到或超過上述標準,即可診斷為妊娠糖尿病。
診斷時的注意事項:
除非有顯著高血糖伴急性代謝失代償或明顯癥狀,否則應在另一日重測血糖以確認符合診斷標準。
空腹是指無能量攝入至少8小時。
應激狀態(感染、創傷、手術)后應復查血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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