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血糖與不良妊娠結局,研究對25 000余例孕婦進行了妊娠24~32周血糖與妊娠結局的調查,證實血糖升高對母嬰妊娠結局產生不良影響,并且這種影響隨血糖升高呈連續性增加。即使血糖輕度升高而未達到以往認為的異常水平,其負面作用仍然存在。對輕度血糖升高的妊娠婦女進行干預,能夠降低某些不良妊娠結局的發生。HAPO研究結果引發了對妊娠期糖尿病(gestational diabetes mellitus,GDM)診斷標準的思考。
因此,ADA于2011年修訂了GDM的篩查和診斷標準:
①在有糖尿病危險因素的個體中,產前首次就診時按照糖尿病診斷標準來篩查未診斷的T2DM;
②對于未能確診糖尿病的孕婦,可在妊娠24~28周采用75 g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oralglucose tolerance rest,OGTT)篩查GDM,診斷切點為:空腹血糖≥5.1 mmol/L或1小時血糖≥10.0mmol/L或2小時血糖≥8.5 mmol/L,滿足任何一點血糖值即可診斷GDM;
③GDM婦女在產后6~12周進行糖尿病篩查,以確定是否永久存在糖尿病;
④有GDM病史的婦女應至少每3年進行糖尿病篩查,以確定是否發展為糖尿病或糖尿病前期。
與既往的診斷標準相比,新標準有許多不同之處:
①對于具有糖尿病危險因素的孕婦在初次產檢時就按照通行的診斷標準進行糖尿病篩查和診斷;
②取消了無糖尿病危險因素的孕婦不需進行GDM篩查的建議;
③診斷的血糖切點發生了變化,并且只需滿足任何一點的血糖異常升高就可診斷;
④最為主要的變化是選擇75 g OGTT作為診斷方法,不再使用100 g OG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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