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末全面“二孩”政策下發以來,各地對于生育的細節規定就備受關注。各地政府也紛紛調整產假時間長短、兒童醫療條件等,積極響應國家的政策號召。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近日發布,全面兩孩實施后如何辦理生育登記,取消晚婚假后婚假如何休等問題備受關注。昨天,北京市衛計委公布一系列配套文件,即日起,一方或雙方為本市戶籍的夫妻,擬生育第一個或第二個子女的,可網上辦理生育登記。本市取消《生育服務證》管理制度,實行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和再生育行政確認制度。同時,流動人口也可在京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1、《生育服務證》改為《生育登記服務單》
昨天,北京市衛計委發布《關于兩孩以內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與1月1日本市已經開始辦理的生育登記相比,主要變化體現在一是開通了網上辦理的方式,更加方便群眾;二是取消發放《生育服務證》,改為《生育登記服務單》;三是縮短了生育登記至領取服務單的時限,兩孩以內統一確定為3個工作日。
按照規定,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夫妻,可在懷孕前或懷孕后3個月內辦理生育登記,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并享受計劃生育和婦幼健康等公共服務。
辦理方式分為網上登記和現場登記。辦理網上登記的夫妻可登錄“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系統”(http://syz.bjchfp.gov.cn)填寫相關信息,進行生育登記;辦理現場登記的夫妻,可持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到一方戶籍地社區村(居)或鄉鎮(街道)填寫《北京市生育登記信息采集表》后辦理生育登記。子女已出生補辦生育登記的需攜帶《出生醫學證明》,委托他人代辦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
如果夫妻辦理生育登記后需要領取《北京市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可在進行生育登記后3個工作日后到辦理生育登記的社區村(居)或鄉鎮(街道)領取,也可登錄系統自行下載打印。
2、能否“再生育”20個工作日內答復
市人大常委會3月24日審議通過的《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昨天,市衛計委發布了《關于再生育行政確認工作的通知》,對兩孩之外的再生育政策進行了細化。
根據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應當提交《申請表》、夫妻雙方戶籍及身份證明、《結婚證》;因再婚要求再生育的還需提交歷次《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調解)書;因子女病殘要求再生育的還需提交《北京市區病殘兒醫學鑒定表》。有收養子女的需提交《收養登記證》;夫妻一方為外省市戶籍的,提交外省市一方戶籍地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一方為國外居民的應提交外國公民護照及本人生育情況個人聲明;一方或雙方喪偶的提交有效死亡證明等。
已生育子女的對要求再生育子女有關證明材料完備的,區衛生計生委應當在當事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符合再生育確認條件的,發放《北京市再生育確認服務單》。對于不符合再生育確認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當事人。
3、流動人口可在京辦生育服務登記
針對流動人口在京辦理生育服務的問題,當天,市衛計委公布了《關于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工作的通知》稱,雙方均為外省市戶籍,一方或雙方在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可以在本市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該通知關于“辦理程序和要求”里提到,本市居住的流動人口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可以在本市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服務登記。
辦理程序為持夫妻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向一方現居住地鄉鎮(街道)提出申請,填寫《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信息采集表》。需要領取《北京市流動人口生育登記服務單》的,可在15個工作日后到辦理登記的鄉鎮(街道)打印并蓋章。
雙方均為外省市戶籍的夫妻,不適用《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再生育條件;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本市換取《北京市流動人口再生育服務單》。
辦理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后,可以免費享受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和國家規定的公共衛生服務項目,辦理生育保險、住院分娩補助等事項。
4、計劃生育證明不再作為落戶前置條件
昨天,市衛計委發布的《條例》修正案解讀文件中介紹,按照“老人老辦法”的原則,《條例》修正案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且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規定的條件、標準、年限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年老時的一次性獎勵和一次性經濟幫助等政策。
《條例》修正案還調整完善了計劃生育服務管理的規定。
刪去了生育子女實行《生育服務證》管理的規定,增加了生育兩個以內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的規定。同時,刪去了原《條例》關于一方或雙方為外省市戶籍夫妻違法生育子女不能進京的規定,計劃生育證明不再作為落戶前置條件。此外,還刪去了對原《條例》中涉及企業事業單位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簽訂計劃生育責任書,以及育齡夫妻應當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等帶有強制服務色彩的規定;刪去了對已享受獎勵優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還已領取獎勵費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