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因為“神醫”狡猾得很,往往輿論風聲緊了,就低調潛伏,一旦風聲過了,又打出招牌行騙。一會兒在大陸,一會兒在臺灣地區,四處流竄行醫的蕭宏慈,更是如此。如果不是在國外涉嫌命案,不知還要繼續行騙多久。
有一個現象需要特別指出,互聯網和圖書是目前“神醫”宣傳的主要渠道。在圖書和網絡中,通過一些所謂的“成功案例”,來樹立個人崇拜,樹立教主形象,使患者喪失起碼的判斷和理性。就以蕭宏慈為例,微博就是他的據點,在微博上大肆指導病人進行拍打療法,宣傳錯誤有害的醫療方式。對這種行為,是要打著“保護言論自由”的旗號進行維護,還是應該考慮其危害性而予以封禁?
從法律層面來看,2008年,最高法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行醫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四條規定,實施非法行醫犯罪,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詐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表明非法行醫犯罪常常和這幾類犯罪同時出現。如果非法行醫罪難以認定,可以考慮用其他罪名起訴“神醫”們,比如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