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非法行醫的證據
但像蕭宏慈這樣的新式“神醫”,就不那么好認定是非法行醫了。因為非法行醫行為的界定,必須有證據,須是監督人員在調查現場發現無行醫資質的場所和個人,正在對患者實施醫學診斷或治療的行為,比如開具處方,進行醫學檢查或實施治療等;或者能夠拿到上述行為的音像資料,或者有患者能夠出示醫生開具的檢查單據、開藥的處方等。這一點上,蕭宏慈是非常注意,不會給你留把柄的。
比如,他曾經聲明“我在書中和教學中一直聲明我本人不是醫生,只是教授人們一種如同瑜伽、太極一樣的自愈健身方法,即拍打拉筋。這是一個在公園里常常見到的群眾性健身活動,因此拍打拉筋不是醫療行為。此聲明在學員填寫、簽字的參加體驗營申請表格中有清楚說明,即:本次活動不是醫療行為,如需看病請找醫生!”
對外聲明是一套,具體行醫過程中,在取得病人信任后,他居然要求糖尿病患者停止服藥,這不是醫療行為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