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要對照法律法規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本企業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開展自查。主要檢查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產品名稱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應真實、準確,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二是原輔料來源方面,不得使用“進口奶源“、”“源自國外牧場”“生態牧場”等模糊信息;三是配料表和營養成分表方面,其標注方式應按照GB 28050—2011中營養成分的表達方式進行標示;四是標示內容方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等應當載明的事項;五是含量聲稱方面,對按照食品安全標準不應在產品配方中含有的物質,不得以“零添加” “不含有”等字樣強調;六是功能聲稱方面,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性表述;七是標簽中存在的夸大、誤導或未經證實的其他方面問題,以及標簽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達。
三、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者要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保證包裝完好,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銷售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有中文標簽和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