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如下:
局辦公廳關于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食藥監辦食監一〔2016〕16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今年10月1日施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均對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使用作出明確規定。近期,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管中發現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在產品名稱、標示內容、含量和功能聲稱等方面違反法律法規及不規范現象仍十分突出。為進一步規范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為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工作奠定良好基礎,更好地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總局決定近期開展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簽通則》(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并參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申請材料項目與要求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標簽標識開展規范和監督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