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個月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者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開展自查自糾,自查過程中發現生產經營的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明顯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的,要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做好相關記錄,并及時向生產經營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對于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不符合《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和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計劃和方案。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經營者要在自查整改結束后15日內將相關情況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向中國出口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境外生產企業亦應遵照上述有關規定,通過在中國的銷售代理商將自查整改情況報代理商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五、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以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主要從事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業務企業等為重點檢查對象,以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包裝車間、成品倉庫,經營嬰幼兒配方乳粉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母嬰店等為重點檢查場所,對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進行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嬰幼兒配方乳粉標簽標識的產品名稱、標示內容、含量和功能聲稱等問題,嚴厲打擊虛假標注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欺詐行為,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利用食品標簽標識分裝、偽造冒用他人品牌生產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等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