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統計資料表明,治療后處于長期緩解、一般情況良好的淋巴瘤病人,妊娠和生育可基本正常,而且對治療及病情無不良影響。因此,淋巴瘤病人一般應在經治療獲得完全緩解兩年后再考慮生育問題。
由于妊娠合并淋巴瘤有相當大的危險,因此,從理論上說,應考慮作治療性流產,終止妊娠。但是,人工流產也有導致出血和宮內感染的可能性,其危險性甚至不亞 于自然分娩。所以是否終止妊娠,應全面考慮并結合病人情況而定。淋巴瘤病人病情穩定者,可繼續妊娠,盡可能自然分娩。在妊娠期中應盡可能減少或停用化療藥物。淋巴瘤緩解期受孕或有復發傾向的懷孕者,以終止妊娠為宜。
對于淋巴瘤未緩解期合并妊娠的治療比較復雜,也比較困難,處理稍有不妥,易危及母體及胎兒生命。多數學者認為,此時應以保母體為主,積極化療,使淋巴瘤達 到完全緩解,才能減少分娩時的并發癥。當然,化療可能會導致死胎或畸胎,這一點病人及家屬要有充分的認識。在分娩期進行化療往往還會增加出血及感染的危 險,故在化療的同時積極進行支持治療,包括輸血和抗生素應用等也是很有必要的。對淋巴瘤病人妊娠、分娩各期的處理,最好是由婦產科及血液科醫生共同配合。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了淋巴瘤對于妊娠是有一定的影響的,若是孕婦患上了淋巴瘤,無論是大人還是胎兒都是很危險的。這時孕婦及其家屬要考慮是否終止妊娠,先治療淋巴瘤,等淋巴瘤治愈兩年后再考慮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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