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要嚴格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和醫師處方權限管理。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要按照要求制定本機構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明確各級醫師使用抗菌藥物的處方權限,并將制定的抗菌藥物供應目錄報核發其《醫療機構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尚未按照要求完成備案工作的,應當在接到通知后1個月內完成。在制定抗菌藥物供應目錄時,要嚴格落實品種、品規要求,其中碳青霉烯類抗菌藥物注射劑型嚴格控制在3個品規內。要按照規定調整抗菌藥物供應目錄,調整周期原則上為2年,最短不少于1年,并在目錄調整后15日內報核發其《醫療機構許可證》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備案。
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必須經具有相應處方權限的醫師開具處方,并經具有抗感染臨床經驗的感染或相關專業專家會診同意后,方可使用。緊急情況下未經會診同意或確需越處方權限使用的,處方量不得超過1日用量,并做好相關病歷記錄。門診不得使用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
據了解,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指的是不良反應明顯、不宜隨意使用或臨床需要倍加保護以免細菌過快產生耐藥而導致嚴重后果的抗菌藥物;其療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臨床資料尚較少,或并不優于現用藥物者。比較常見的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有第四代頭孢菌素中的頭孢吡肟、頭孢匹羅、頭孢噻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