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
有錄音為證,醫生稱花1-3萬應該可以治愈
張先生感到被醫院愚弄了,遂將這家醫院告到法院,認為醫院虛假宣傳,對其進行哄騙和誤導,構成醫療欺詐,請求法院判令某醫院構成醫療服務合同違約,向其賠償醫藥費4.4萬余元。另外,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增加賠償一倍的醫療費4.4萬余元,此外,再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交通費等2700余元,合計9萬余元。
張先生在法庭上提供了一份錄音,證明該醫院的醫生告知其病癥較輕,花費1萬-3萬元應該可以治愈。對此,醫院方面認為,該錄音恰好反映了他們不曾給患者任何治愈的承諾,因為醫生當時陳述的是一種把握性,而不是確定性,因為個體是存在差異的。院方還拿出了一份有張先生簽字的醫患溝通記錄,反映張先生離開醫院時病情好轉,出院帶藥也是張先生自己要求的,所以醫院不存在欺詐行為。但張先生稱,他是被醫生哄騙才簽的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