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條例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進行生育審批,只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即可。(資料圖,圖文無關)新華社發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年元旦起施行, 提倡生育兩個子女,超生將影響征信
提倡生育兩個子女;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利;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產婦可享受30天獎勵假,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
昨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正的《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新條例對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管理、 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將于2016年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據了解,這在全國計 劃生育地方性法規修訂中屬首例。
提倡生育兩個子女 再婚家庭會再出規定
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并明確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于超生”。
網友“荔枝”咨詢,丈夫與前妻育有一女,現與她育有一男孩,后來離婚了,想問他們復婚后可以再生二胎么?對此,新條例是這樣回應的:“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比較復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后再出臺規定。”
除了再婚,新條例還規定了其他兩種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而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進行生育審批,只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需要再生 育的,仍需經衛生計生部門批準。目前,具體的登記和審批辦法正在抓緊制定,爭取盡快出臺。但這不會影響群眾的權益,在辦法出臺后及時補辦有關手續即可。
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
超生會影響貸款出行
新條例考慮到收養行為具有公益性,所以,這次修訂條例的一個重大改革,就是取消收養子女對生育行為的影響。規定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新條例還規定實行誠信管理,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這意味著,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將在申請貸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
取消晚婚晚育假
一孩二孩產假都是128天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二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
此前,生頭胎女性產假一般為98天基本產假+35天獨生子女假+15天晚育假=148天,而符合“單獨”、“雙獨”的女性產假只有98天。調整后,無論生 育一孩還是二孩,統一產假都是128天。而丈夫的陪產假更是人性化,條例規定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妻子生育一孩、兩孩都可享受。
新條例還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實行計劃生育的,繼續享受各項獎勵扶助和優先優惠政策,比如新條例實施前的獨生子女父母,且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退休時可享受獎勵待遇。
另外,新快報記者了解到,剖腹產、流產等情況是醫學范疇內容,會有相應產假,按照此前的規定,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刪除上環結扎有關規定
減輕未婚生育責任
新條例還規定,推行避孕節育自主選擇,刪除上環、結扎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取消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減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未辦理 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會撫養費,只督促補辦相關手續;取消禁止招聘錄用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禁止向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 口育齡婦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規定。
對于社會上流傳的一些諸如“計劃生育放開了”、“我國將不再實行計劃生育”等不實言論,省衛計委有關負責人回應,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實施“全面二孩”政策,并不意味著計劃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絕不是對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否定。
“全面二孩”仍然是計劃生育。還要依法嚴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對違法生育者,堅決依法處理,維護良好的生育秩序。計劃生育政策將長期堅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