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由于胃部不適,在北京一家超市購買了“江中猴姑餅干”,食用后發現其與普通餅干無異。李先生認為該產品不是保健品也不是藥品,宣傳上誤導了消費者,故將銷售者、生產者及廣告代言人徐靜蕾告上法庭,要求十倍賠償貨款7830元,并在媒體上公開道歉。目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江中猴姑餅干既不是保健食品,也不是藥品,廠商卻大打“養胃”牌,在廣告中明示或暗示猴菇餅干對胃病的功效,的確可能誤導消費者,消費者對“養胃廣告”較較真是應該的。
除了猴菇餅干,還有不少食品在走“養胃”路線,對此,消費者、監管部門、法律都該較較真。《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嚴格講,普通食品的“養胃廣告”在原則上違背了這一規定。
“養胃”概念模糊難界定
有專家表示,如果從細節上探究,“養胃”的概念非常模糊,法律對“養胃”的具體含義、標準、定性和評價缺乏明確規定,且“養胃”并不屬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的27項保健食品功能范疇,“養胃”等用語也不是專業的醫療用語。可以說,“養胃廣告”是游走在法律的邊緣。
法律對“養胃廣告”較真是消費者較真和監管部門較真的前提,立法部門、政府有必要用法律法規或立法解釋、行政解釋的形式明確“養胃廣告”的性質(合法或違法)、禁忌內容與形式、邊界、范圍和責任,給“養胃廣告”套上法律籠子,使生產經營者在廣告營銷時看清底線,有法可依,使消費者在維權時有法可依,使監管部門在監管時有法可依。同時,我們還需要對“去火廣告”“清肺廣告”“補腦廣告”“壯陽廣告”等形形色色的食品功效廣告較較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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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宗禮瑞芝清尼美舒利顆粒,請問有胃病的人能吃么我有老胃病,慢性淺表性胃竇炎最近又惱火老燒心是怎么回事只從有胃病就瘦了向我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