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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依賴癥診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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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醫生
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 盛利霞 副主任醫師

國家刑法有明確規定,在列管范疇的藥物私自違反常規去使用時被定義為毒品。不同藥物,不同毒品,引起的臨床癥狀存在區別。依賴綜合征有明確定義,包括以下幾點:
1、無論使用是何種藥物、毒品,出現對藥物的耐受性,患者耐受劑量不斷增加;
2、在停止使用藥物以后,出現戒斷癥狀;
3、整個用藥時間大于12個月;
4、出現其它社會功能損傷,比如軀體異常導致不能完成工作、學業;
5、患者盡管知道不良后果是因為使用藥物導致,但依然不能控制自己持續使用。
如果符合這幾條,稱之為依賴綜合征。但不同藥品戒斷癥狀不一樣,所以要根據藥物判斷戒斷綜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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