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房注意事項
(摘自《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監管制度。新建住宅建筑區劃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后,方可交付使用。
1、住宅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并供水到戶;
2、住宅用電按照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
3、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采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經水務、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并確定臨時排放的期限;
4、住宅區附近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空氣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燃氣管網鑲接。住宅區附近沒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負責落實燃氣供應渠道;
5、住宅區內電話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安防等設施設備按設計規范配置到位;
6、住宅區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間有直達的道路相連;
7、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醫療保健、環衛、郵政、農貿市場及其他商業服務、社區服務和管理等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套建設。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上述設施尚未建成的,應當有可供過渡使用的相應公共服務設施;
8、按照住宅設計規范預留設置空調器外機和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9、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住宅區內的綠化建設;
10、按照規劃要求完成住宅區內停車庫(位)的配置;
11、住宅建設工程分期建設的,已建成的住宅周邊場地清潔、道路平整,與施工工地有明顯有效的隔離措施;
12、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個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適用這款規定。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備案手續,并提供新建住宅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文件和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列附屬設施設備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相關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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