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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體檢表應禁乙肝信息
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建議保護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內容應納入《就業促進法》,詳細結果應給體檢者醫療機構泄露隱私應予懲罰,最高可處以10萬元罰款。記者今天獲悉,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已建議,交給用人單位的入職體檢報告只應填"合格"與"不合格",細項結果只能給體檢者自己或其親屬。
檢測結果只能告知被檢者或直系親屬
周洪宇建議,任何乙肝標志物檢測的結果只能告知被檢者本人或其直系親屬。他還建議,依法必須進行的強制性體檢包含乙肝標志物檢測時,醫療機構可以出具"體檢合格"或"體檢不合格"的意見。
泄露乙肝隱私最高罰10萬元
縣級以上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各醫療機構保護、侵犯、泄露乙肝攜帶者隱私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應當對侵犯、泄露乙肝攜帶者隱私權的行為進行制止及責令改正,對泄露乙肝隱私的,可給予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處罰。
應允許保險公司設乙肝相關險種
周代表還建議保護乙肝病原攜帶者的內容應納入《就業促進法》;保險監管機構應當允許商業保險公司開設與乙肝相關的險種。
體檢機構反應用人單位存歧視不應罰醫療機構
本報訊(記者肖爍)針對周洪宇代表的建議,北京市體檢中心和慈銘體檢中心(原慈濟)均表示,目前他們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體檢結果,均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填寫。兩個機構均認為,如實記錄體檢結果是醫生的基本操守,罰款的提議可行性不強。
慈銘體檢中心潘家園分院院長崔其祥說,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要求,體檢機構不得擅自隱瞞體檢者的病情。體檢中心如實反映體檢者的身體情況,這是對體檢者負責的表現,也是醫生職業道德的最基本體現。
崔其祥認為,用人單位因求職者攜帶乙肝病毒而不予錄用,是用人單位存在歧視,并不是體檢中心的錯誤。對體檢中心罰款的提議,是“罰錯了人”。
此外,記者從北京市體檢中心了解到,目前本市只有對征兵體檢、公務員體檢和醫藥、餐飲、教育行業體檢有明確標準。對一般行業并無硬性規定,即患何種病不可從事相關職業。因此,對求職者是否錄用,完全取決于用人單位如何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