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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了《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中執行。文件中明確:除患有傳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高血壓病等無法完成學業的疾病及不能自理的考生,高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外,對患有其他疾病的考生,只要不影響專業學習和不影響其他學生的學習,錄取時一般應不受限制。雖然對某些疾病錄取原則放寬,但作為考生本人應如實填寫既往病史,這樣有益于填報志愿,同時也可避開不宜從事的專業。如果隱瞞病史,不符合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所要求的,即使錄取,入學復查將會被招生學校取消入學資格。因此,考生千萬不要存有僥幸心理,應將認真填寫既往病史視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這里,我們告誡所有考生,在體檢前填寫好既往病史,體檢時可以給醫生提供診斷依據,醫生根據具體情況,提出準確的報考專業建議。
下面將如何填寫既往病史做簡要說明:
1. 既往病史是指以前患有較嚴重的疾病(主要是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中所列的疾病,一過性疾病不在此列)或主要臟器(如:心臟、肺、肝、脾、腎、胃腸等)做過較大手術,目前恢復情況如何。
2. 填寫方法舉例如下:
① 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室間隔缺損,缺損0.3cm,曾在阜外醫院確診,不需要手術,(應有醫院診斷證明)現生長發育良好,體育成績達標。 好就醫
② 10歲時曾患肺結核,系統治療一年半,現已痊愈。
③ 主要臟器做過較大手術,應注明何時、何處、做過何種手術,目前狀況如何。如:95年在阜外醫院做房間隔缺損修補術,術后恢復良好,體育達標。
3. 沒有既往病史者,則在欄內填“無”。
4. “殘疾考生”是指肢體殘疾(不繼續惡化),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的考生。屬上述范圍的考生,在既往病史欄內描述殘疾部位,有殘疾證的考生請注明殘疾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