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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肺結核病人就診時,嵐皋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竟讓既無醫師資格證又無醫師執業證的職工接診發藥,結果導致病人死亡。近日,法院終審判決疾控中心向死者家屬賠償30余萬元。
服藥月余 肺結核病人死亡
2007年3月8日,家住嵐皋縣城關鎮的聾啞人趙某因咳嗽、胸悶,到嵐皋縣疾控中心就診。疾控中心對趙某進行脈搏、痰檢檢查后,診斷其患肺結核,并按國家統一使用的配方藥免費給趙某發放一個月療程抗結核病藥品。趙某使用該藥不足一月即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同年4月3日,疾控中心再次給趙某配發抗結核病藥品。幾天后,趙某病情惡化住進縣醫院,其后轉入安康市中心醫院搶救,診斷為“急性肝衰竭,藥物性肝腦病”,4月16日搶救無效死亡。
安康衛校尸檢結果認為趙某主要死于急性肝壞死及急性肺淤血、水腫。就其死亡原因,趙某家人和縣疾控中心發生爭執。經安康市醫學會鑒定,趙某死亡屬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次要責任。死者家屬不服,向陜西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辦公室申請重新鑒定,由于嵐皋縣疾控中心未能提供接診醫師王某的《醫師資格證書》和《醫師執業證書》,省鑒定辦就該爭議作退案處理。
死者家屬遂將嵐皋縣疾控中心起訴到法院。原告代理人陜西邦維律師事務所高西寧律師認為,嵐皋縣疾控中心指派既無醫師執業證,又無醫師資格證的人員為患者接診治病,屬非法行醫;當病人出現不良反應時,疾控中心不但未及時采取措施,反而讓病人繼續服藥化療,是最終導致病人發生藥物性肝損害死亡的直接原因。
無證行醫 疾控中心負全責
2008年9月3日嵐皋縣法院審理認為,縣疾控中心指派既無醫師執業證又無資格證的單位職工為患者接診,具有明顯過錯,應負主要責任。死者及其家屬明知趙某有肝臟功能障礙,但既不配合醫方做肝功檢驗,又不提既往病史,應承擔30%%責任,判決縣疾控中心賠償213209.78元。原被告不服一審判決,均提起上訴。
2008年12月5日,安康市中院審理后認為,死者趙某及其妻均為聾啞人,不可能正常表達自己的身體狀況和既往病史,而嵐皋縣疾控中心指派無醫師資格證和執業證的單位職工接診,沒有按國家衛生部門對肺結核病人免費治療的嚴格規定,對趙某在服藥前進行肝功等常規性檢查,就發放藥品,在出現不良反應時,不采取醫療技術方面的處理,讓其繼續服藥是導致趙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疾控中心應承擔全部責任。二審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有誤,改判嵐皋縣疾控中心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304585.40元,訴訟費用也由疾控中心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