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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錄用體檢要在錄用主管機關指定的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對于違反體檢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瀆職失職,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給予處分。對有疑問的體檢結果,考生和用人單位均可要求復檢。
這是人事部和衛生部日前印發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中要求的。
通知要求,公務員錄用體檢的主檢醫生需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負責體檢的醫務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執行體檢標準,主檢醫生要根據體檢情況作出體檢結論,體檢醫院要加蓋公章。
為維護考生和用人部門的合法權益,通知要求,錄用主管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加強對相關人員的培訓工作。用人單位和體檢醫院要對考生的體檢結果保密。對于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致使體檢結果失實的考生,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
通知同時要求,在體檢中遇到疑難問題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承擔體檢工作的醫院要妥善處理。對于難以確診的疾病,醫院可組織專家做進一步檢查。用人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允許提出復查要求。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復檢只能進行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