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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權威表述,乙肝無論是大三陽還是小三陽,其傳染途徑是很有限的,即母嬰、性接觸、體液或血液接觸。
一般工作場所不可能具備這些途徑。對萬一可能的傳染威脅,最佳解決方法是提倡普及注射疫苗。因此《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說明攜帶者可以正常工作和學習,不應視為傳染病人。
新的公務員體檢標準是在目前愈演愈烈的乙肝歧視的大背景下出臺的,惟一不足的恰恰是仍然需要檢測兩對半。從臨床角度看大、小三陽,只要肝功能正常,皆可視為臨床治愈而不需要服藥治療。在目前尚沒有有效藥物清除病毒的情況下,作為非醫療機構,用人單位入職檢查兩對半,又無法給攜帶者提供必要的醫療幫助,這必將導致歧視產生。因此產生的大量的排斥和歧視事件,將這部分攜帶者推到了正常社會的邊緣。為了生存,他們不得不轉入地下,逃避體檢或找人代替。這種現象對醫療機構對此類病人的跟蹤隨訪以及類似傳染病的管理控制造成了極大困難。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這種困難,必須從制度上保證這些人主動配合醫療機構的跟蹤掌握。因此,從根本上應該保護這些人最基本的生存權和就業權,同時嚴密保護病人的隱私,讓他們有穩定的經濟保證來支持、配合醫療機構工作非常重要。只有首先保證了攜帶者的權利,才能要求其履行必要的社會義務。如歐盟的公務員體檢標準,只要求入職者如實報告其病史和健康狀況,前提是其健康隱私受法律保護,任何病人不會擔心因此泄露或被雇主辭退。
近年來,發達國家所提倡的醫療模式已由過去的單純疾病的觀點,轉變為疾病-社會和人的觀點,對艾滋病、乙肝這樣的疾病應更多的從社會學而不是單純生物學角度出發解決問題。我國個別單位通過體檢篩選員工以保證其小環境“安全”,這種做法是不妥的。非醫療機構非特殊需要的行業,完全沒必要檢查“兩對半”。對于單項轉氨酶升高的現象,恰恰反證了體檢制度的不合理。以體檢者當時的身體狀況來決定其賴以謀生的工作問題,不僅是短視的也是不人道的。就現行制度而言,既然要求入職者體檢,也應允許有異議者有復查的權利。